吉林大学科研仪器设备快速采购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12-26 点击次数:1902 发布人:夏铭泽
吉林大学科研仪器设备快速采购管理办法
校发〔2023〕340号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集中采购工作,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提高学校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按照《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科技部等6部门《关于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关自主权的若干意见》(国科发政〔2019〕260号)、《吉林大学采购与招标管理办法》、《吉林大学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一个财政年度内单台或批量预算金额在学校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政府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进行政府采购或学校集中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政府采购或学校集中采购。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快速采购,包括网上竞价和网上比选,是指通过吉林大学全流程电子化采购管理平台(以下简称“采购平台”)网上发布采购公告、供应商网上响应、采购申请单位网上选定成交供应商、招标与采购管理中心审核确认、公示采购结果等程序进行采购并签订合同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科研仪器设备,是指与学校教学科研活动相关的仪器设备,不包括行政办公、后勤保障等职能部门的设备。
第四条 网上竞价成交原则为单一品牌型号条件下“有效最低价成交”,即不超预算或最高限价,符合品牌型号、技术参数、服务等要求且报价最低确定为成交供应商。
网上比选成交原则为三个以上品牌型号条件下“有效最低价成交”,即不超预算或最高限价,在要求的品牌型号范围内,符合技术参数、服务等要求且报价最低确定为成交供应商。
第五条 快速采购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有效最低价原则。
第六条 快速采购项目一般应公开预算金额,国家或学校对预算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采购申请单位根据采购项目情况自行选择网上竞价或网上比选采购方式。
第八条 快速采购在线申请内容为采购项目名称、数量、预算及经费信息、品牌型号、详细的技术指标参数、商务要求、质保期、售后服务等。
第九条 快速采购公告发布前应经过项目经费负责人审批、设备购置论证、相关职能部门审核。
第十条 快速采购项目发布采购公告至报价提交截止时间应不少于3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参与快速采购项目的供应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上列条件的供应商应当通过采购平台注册。
第十二条 供应商应根据快速采购公告的要求,在报价截止时间之前登录采购平台报价,并对报价及所上传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报价时间截止后,满足3家以上有效报价的项目,由采购申请单位进行用户初选,初选应严格遵循“有效低价成交”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采用网上竞价采购方式的,同一品牌型号报价供应商须3家以上为有效报价。
采用网上比选采购方式的,不同品牌型号报价供应商须3家以上为有效报价。
公布预算或最高限价的项目,所有报价均应不超过预算或最高限价。未公布预算或最高限价的项目,成交供应商报价不得超过预算或最高限价。
第十四条 报价时间截止后,不满足3家以上有效报价的项目,由招标与采购管理中心延长3个工作日报价时间。延期报价时间截止后,仍不足3家的,按以下情况处理:
(一)有供应商报价,但有效报价不足3家的,采购申请单位可进行用户初选;
(二)经延期仍无供应商报价的项目,应终止本次采购。由采购申请单位修改预算或重新论证参数,重新提交采购申请。
第十五条 招标与采购管理中心在采购申请单位初选后进行选标审核,对于采购申请单位无正当理由不采用“有效最低价成交”原则选标的,应予驳回。若采购申请单位认定最低报价供应商未满足采购需求(虚假响应或品牌型号不符等),选择次低报价供应商成交的,需组织本领域三位以上专家进行论证,论证意见上传采购平台备案,经招标与采购管理中心审核后确定采购结果。
第十六条 招标与采购管理中心应当在确认成交供应商后2个工作日内通过平台发布成交结果公告,采购平台自动生成成交通知书。
第十七条 快速采购合同由招标与采购管理中心和成交供应商依据采购申请信息及采购结果共同拟定,采购申请单位对合同条款的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进行审核和确认,由经费项目负责人和成交供应商确认后签署。
第十八条 招标与采购管理中心根据采购申请单位和成交供应商的审签结果,经合同经办人审核,招标与采购管理中心分管副主任签署,加盖吉林大学采购合同专用章(1)。
第十九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本次快速采购活动,已发布采购公告的,应当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
(一)最低报价超出预算价或最高限价的;
(二)最低报价和次低报价产品均不满足采购需求的;
(三)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快速采购适用情形的;
(四)因客观原因,经采购申请单位申请,采购内容变更或采购任务取消的;
(五)同等条件下成交价格明显高于市场平均价格、恶意报价的,或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签订合同或拖延签订合同的;
(六)供应商之间相互串通谋取高价成交的;
(七)采购环节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
(八)其他导致采购项目终止的情形。
第二十条 快速采购项目成交供应商单方面不履行合同,或有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五至第七项行为的,将被列为不诚信供应商,采购平台禁止其一至三年参与吉林大学校内采购活动。
第二十一条 快速采购项目质疑及投诉期限为各环节公告发布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
第二十二条 对于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适用于快速采购的项目或采购申请单位要求采用其他方式的,可选择《吉林大学采购与招标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其他采购方式,但采购时限和评审原则等要求须按相应采购方式的相关要求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吉林大学招标与采购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吉林大学网上竞价采购管理办法》(校发〔2016〕475号)同时废止。校内其他管理制度中与本办法有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