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大学招标与采购管理中心招标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5-05-13 点击次数:737 发布人:朱萌

 

吉林大学招标与采购管理中心招标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校采字〔2025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招标采购代理机构监督管理,规范代理行为,提高代理服务质量,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20221117号)和《吉林大学采购与招标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等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相关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以外、受吉林大学委托从事招标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货物、服务、工程、公房招租和资产处置等项目代理机构的遴选、考核、管理、委托采购等工作。

第四条 学校招标与采购管理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负责代理机构的遴选、管理、考核和协调等工作。

 

第二章 代理机构资格条件和服务内容

第五条 代理机构应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第六条 代理机构完成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代理机构名录登记。

第七条 代理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依法合规、高效有序地完成委托项目。

第八条 在长春市辖区内(不含双阳、九台、榆树、德惠、公主岭、农安等市县区)具备独立办公场所,具备开展采购代理业务所需的评审条件和设施。

第九条 代理机构应保证近三年内没有与采购领域相关的严重违法、违约行为;与学校以往业务合作中未发生过严重违法、违约行为。

第十条 代理机构应成立为学校服务的工作团队,配备政治素质过硬、业务能力突出、工作认真负责和善于组织协调的人员担任团队负责人和固定经办人,人数不得少于5人。

团队负责人和固定经办人应为代理机构专职人员,对委托项目进行全过程管理。团队在服务期间应保持队伍的稳定性,团队负责人应和遴选时响应文件人员名单保持一致,未经采购中心同意,不得随意更换。

从业人员应未在其他代理机构从业。

第十一条 代理机构的服务内容和要求主要包括:

(一)提供与采购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咨询;

(二)根据项目需要,协助学校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实施计划和组织采购需求和采购计划审查;

(三)根据需要组织并邀请专家论证招标文件、供应商资质条件、招标采购全过程文件,完成询问、质疑的答复及投诉的处理;

(四)编制公告并根据国家要求在各采购环节及时将相关信息发布在规定的媒体上;

(五)编制与发售采购文件,接收投标/响应文件,按要求抽取评审专家,组织开标、评审,协助做好供应商资格审查,代发专家评审劳务报酬,发放中标(成交)通知书,对评审材料进行复核;

(六)协助组织现场踏勘、签订合同、履约验收;

(七)对开标及评审活动现场进行全程录音录像,音像资料作为采购项目资料一并存档;

(八)依法办理学校采购活动备案事宜;

(九)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项目,代理机构负责与属地行业管理部门沟通、协调相关事宜;

(十)采购相关资料的归集、整理、存档及移交;

(十一)配合学校与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管工作;

(十二)招标采购失败后,按学校要求重新开展招标采购活动;

(十三)其他与采购代理工作相关的内容。

第十二条 代理机构注销或终止代理合作时,应当向采购中心移交文件和音像等尚在保存期内的档案资料。

代理机构应严格遵守保密约定,对在执行代理业务中获知不能公开的资料、信息、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第三章 代理机构遴选

第十三条 代理机构原则上每三年遴选一次,遴选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根据学校工作需要确定。入围代理机构与学校签订委托代理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委托协议”),委托协议一年一签,下一年度根据前一年度的服务质量和考核结果决定是否续签。

第十四条 代理机构的遴选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参照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学校相关管理规定,以公开竞争方式进行。从制度建设、实施方案、团队成员、业务水平、档案管理、服务业绩、信誉信用和信息化水平等方面对参与竞争的代理机构进行综合考评,确定入围名单。

第十五条 入围代理机构在服务期内按照委托协议的约定和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招标采购制度开展工作。

 

第四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六条 代理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学校将结合项目考核、年度考核、特殊情形(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出现,对代理机构予以整改、中止、解除协议等处理。

第十七条 采购中心负责代理机构的委托项目分配。结合代理机构的综合考核结果、项目完成效率、人员业务素质等方面,对代理机构进行评级,作为委托项目分配的重要参考。项目委托分配坚持公平公正、择优择长的原则,预算金额在500万以下的采购项目,原则上采取轮流排序的委托机制;预算金额在500万(含)以上的采购项目或学校重大重点项目,按照评级情况,由招标与采购管理中心主任办公会议确定。

第十八条 采购中心负责组织对代理机构的工作考核。考核内容包括:

(一)服务人员对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的理解和执行情况;

(二)委托项目完成的质量和时间;

(三)招标采购各环节的合法性、规范性和专业度;

(四)服务人员的职业操守、专业素养、响应时长和服务态度等;

(五)质疑(异议)/投诉的应对及处理;

(六)文件资料的形成、整理和移交的及时性、完整性和规范性;

(七)其他服务事项和内容。

第十九条 代理机构的工作考核分为项目考核和年度考核。

项目考核:代理机构完成委托项目后,采购中心相关科室负责人对代理机构本次项目完成情况进行评价打分,代理机构年度所有项目的平均分作为本年度的项目考核得分。项目考核情况作为委托项目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

年度考核:采购中心根据代理机构本年度工作表现、业务能力、服务质量、档案归档情况及被质疑投诉处理情况等综合考核打分。

年度考核核算方法为代理机构项目考核得分*60%+年度考核得分*40%。代理机构的年度考核结果作为服务期内的协议续签以及下一轮遴选的重要参考依据。代理机构是否续签下一年委托协议,根据采购中心对代理机构的年度考核方案确定。

第二十条 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在限期内改正:

(一)招标采购全过程文件存在差错、疏漏、缺陷等情形;

(二)在组织开标、评审过程中,未按照规范履行职责,影响招标采购质量、效率或结果;

(三)信息公开不规范、不及时、内容不完整等;

(四)未对开标和评审过程进行文字和音像记录,或文字和音像记录不全、不清晰可辨;

(五)因代理机构原因,导致项目进度滞后;

(六)因代理机构原因未及时退还投标保证金;

(七)未妥善保管或及时移交委托项目资料或委托项目资料不全、不规范、不清楚或错漏等现象;

(八)未经许可更改相关文件模板或使用错误模板;

(九)招标采购业务推进过程中不将相关情况及时与学校进行沟通;

(十)《代理机构采购项目实施情况评分表》出现低于70分的情况;

(十一)其他可能影响招标采购项目实施或资料归档的行为。

以上行为未对招标采购项目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中止项目委托 1  6个月;对招标采购项目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中止当年委托协议或暂停委托 712个月;代理机构拒不整改的或整改不合格的,终止代理合作。

第二十一条 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随时与其解除委托协议。造成损失的,学校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项目委托;

(二)出现重大违法记录或严重不良信用记录;

(三)在监督检查中有被责令停业、吊销执照等直接影响经营的情况;

(四)与供应商、评审专家或其他第三方串通,进行虚假招标、围标、串标等活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学校合法权益;

(五)泄露应当保密的相关信息资料、评审过程情况或其它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信息;

(六)除相关监督检查,未经采购中心同意,允许其他单位、部门或个人查阅我校招标采购项目资料;

(七)在招标采购项目中获取不正当利益;

(八)将委托项目外包给其他代理机构或单位;

(九)为委托项目的供应商提供项目咨询或在所代理的招标采购项目中投标或代理投标;

(十)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应回避而未主动提出回避;

(十一)拒不接受学校或上级部门对采购活动的监管,或在汇报工作或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

(十二)篡改与招标采购项目相关的文件和音像资料;

(十三)因代理机构原因导致供应商投诉成立,项目被废标、重新招标或被勒令整改或处罚;

(十四)评审期间,工作人员私下就评审事宜与供应商联系;干预评审专家独立评审,发表有倾向性或不当言论;

(十五)超额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投标保证金或其他不合理费用;

(十六)招标采购全过程文件中存在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内容;

(十七)招标采购文件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供应商参与招标采购活动或其他原因导致潜在供应商无法正常参与招标采购活动;

(十八)服务吉林大学招标与采购管理中心的代理机构,同时为学校其他单位提供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咨询服务的情况;

(十九)法律法规禁止和委托协议中约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二十二条 被处罚的代理机构,应及时终止代理业务,其代理项目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尚未开始执行的委托项目即时终止;

(二)已经开始执行的委托项目,可以终止的即时终止,确因客观原因无法终止的应当妥善做好移交等善后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服务期满、未通过考核的代理机构,尚有委托项目未完成采购的,由原代理机构继续完成。

第二十四条 《代理机构采购项目实施情况评分表》将结合业务变化和管理要求适时调整,并及时通知代理机构。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采购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代理机构采购项目实施情况评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