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大学直采平台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5-10-13 点击次数:676 发布人:朱萌

@[1761032200461] 吉林大学直采平台管理办法

校采字〔20252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根据《吉林大学采购与招标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分散采购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吉林大学各单位(以下简称“采购人”)在同一财政年度内,单项或批量预算未达到学校集中采购限额标准、采购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采购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直采平台包括电商直购、自主竞价、定点采购、自主备案四部分。

(一)电商直购适用于办公用品、耗材和通用设备等货物类采购;

(二)自主竞价适用于货物类项目采购,可以指定品牌型号进行采购;

(三)定点采购适用工程类项目采购;

(四)自主备案适用于服务类项目(含工程服务)、异地工程和应急工程项目采购。原则上,不面向货物采购,除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情况。

第四条 按照《关于进一步执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通知》相关要求,学校行政办公、后勤保障等职能部门禁止在直采平台购买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货物,不包括与学校教学科研活动相关的仪器设备。

第五条 招标与采购管理中心负责直采平台系统的建设和维护,协调和指导平台采购业务,监督和管理采购人的采购活动。委托直采平台运维单位组织供应商入驻、更新及调整,设置采购程序,制定交易规则。

第六条 采购人通过直采平台采购时,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严格执行直采平台的限额标准,不得通过拆分等行为规避学校集中采购。

(二)遵循“谁采购、谁负责”的原则,按照直采平台规定的采购程序实施采购。

(三)按照直采平台自主竞价、定点采购、自主备案的成交单进行收货、验收和付款。按照电商直购的订单进行收货、验货,直采平台进行统一结算。

(四)对供应商提供的商品质量、物流效率和服务水平等进行评价。

(五)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吉林大学直采平台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是指在直采平台完成注册或签订协议的供应商。

供应商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注册成为吉林大学直采平台供应商,自觉遵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定,共同维护直采平台的公开公正的市场秩序和公平诚信的竞争环境,接受学校的监督检查,积极参与采购信用评价体系建设。

(二)协议供应商应当严格按照采购管理要求和协议的承诺事项,做好商品、库存、价格等信息维护管理,确保直采平台商品信息全面准确、真实可靠;严格按照协议约定条款向采购人提供商品、物流配送以及售后服务。

(三)应当配备专人做好直采平台相应采购业务的处理、咨询和纠纷处理等工作。

(四)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运维单位是指负责直采平台系统建设、运维的开发单位。运维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直采平台系统的开发、建设、维护等工作。

(二)协助招标与采购管理中心做好直采平台供应商征集和管理工作。

(三)负责直采平台供应商的注册审核、电商商品上架和价格监测、评价管理等工作,提供优质服务,及时向学校提供数据分析、报告。

(四)负责直采平台交易纠纷的调解处理等工作,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对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取证等工作。

(五)负责电商直购部分的集中结算工作。

(六)对包括但不限于系统维护、数据管理、商业秘密等方面有保密责任和义务,与接触保密信息的员工签订保密协议,使用加密传输存储敏感数据。

第二章 电商直购

第九条 限额标准:单笔订单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货物零星采购。

第十条 供应商管理。为方便师生快速采购到质优价廉的商品,直采平台采取与有较强运营能力的大电商进行合作的模式。按照“优入劣汰”的原则,结合工作实际,对电商直购供应商进行动态调整。

(一)直采平台运维单位负责组织电商征集会议,入驻、更新及调整电商直购供应商。

(二)招标与采购管理中心及校内相关职能部门组成评审委员会,参加评审会议。

(三)动态调整按照专项工作方案执行。

第十一条 采购程序:采购人在电商直购模块选择商品,确认使用相关经费项目后提交订单,确认收货后对商家进行评价。由直采平台进行统一结算,结算周期为30天,账期为60天。

第十二条 供应商所提供的商品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一)属于直采平台规定的品目范围。

(二)同期市场主流商品。

(三)原厂全新合格产品。

(四)符合节能环保等政府采购政策要求与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

(五)商品名称、价格、库存等商品信息应满足直采平台有关规定和协议承诺事项。

第十三条 供应商上架的所有商品的价格与库存应做到及时与其官网同步更新,直采平台价格严格按照协议约定的承诺优惠率执行,运维单位应实时进行系统监测,确保供应商采购优惠率和库存量的准确性。

第三章 自主竞价

第十四条 限额标准: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在30万元以下、5万元以上的货物采购。一个财政年度内,同一个经费项目采购相同品目的货物,累计不得超过30万元。

第十五条 采购程序:

(一)发起。采购人可以指定品牌型号发起竞价。设备类预算金额大于10万元,需要通过论证后进行采购。

(二)公告。采购人发起自主竞价由经费负责人审批、相关职能部门审批后,系统发布竞价公告,公告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

(三)竞价。商家通过直采平台注册账号,上传商家营业执照、法人资格文件、银行开户许可、税务登记证等相关材料,直采平台进行审核,注册成功的商家均可参与平台发起的自主竞价项目。

(四)成交原则。第一个竞价周期为3个工作日,满足3家供应商报价,平台默认最低价中标。

如第一个竞价周期不满足3家供应商报价,项目延长3个工作日,若仍不满足3家供应商报价,在已报价的供应商中最低价中标;如无供应商报价,项目废标。

(五)成交单签订。竞价完成,由采购人确认结果,上传需要补充的附件,在平台上生成成交单。招标与采购管理中心审核通过后,采购人、供应商签署成交单并加盖公章,将完章成交单回传系统。

第四章 定点采购

第十六条 限额标准:采购金额在60万元以下、5万元以上的独立工程项目原则上应采用定点采购。一个财政年度内,同一个经费项目采购相同品目的工程,累计不得超过60万元。

第十七条 供应商管理。为了满足学校小额零修工程的需求,直采平台遴选一定数量的供应商,建立竞价机制,实现快捷高效的采购目标。按照“优入劣汰”的原则,结合工作实际和供应商数量等情况,对定点采购供应商进行动态调整。

(一)直采平台运维单位负责组织评审会议,入驻、更新及调整定点采购供应商。

(二)招标与采购管理中心及校内相关职能部门组成评审委员会,参加评审会议。

(三)动态调整按照专项工作方案执行。

第十八条 采购程序:

(一)发起。采购人发起定点采购由经费负责人审批、相关职能部门审批后,系统自动向平台供应商发送通知信息。

(二)报名。供应商在48小时内自由响应。不满足3家报名,项目废标。

(三)报价。报名结束后次日上午9:00-12:00供应商进行报价,最低价中标。不满足3家报价,项目废标。

(四)成交单签订。采购人确认结果,上传需要补充的附件,在平台上生成成交单。招标与采购管理中心审核通过后,采购人、供应商签署成交单并加盖公章,将完章成交单回传系统。

第五章 自主备案

第十九条 限额标准:采购限额3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120万元以下的异地工程和应急工程。一个财政年度内,同一经费项目采购相同品目的货物和服务,累计不得超过30万元。货物需符合第三条(四)中所列情形。

第二十条 采购程序:

(一)发起。采购人需成立3人及以上采购评审小组,评审会议自行组织。召开评审会议需满足3家及以上供应商参与,并形成评审报告。采购人在自主备案模块发起备案流程,上传评审报告。

(二)公示。招标与采购管理中心审核通过后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4时。

(三)成交单签订。公示期满后,采购人需要上传补充的附件,在平台上生成成交单。招标与采购管理中心审核通过后,采购人、供应商签署成交单并加盖公章,将完章成交单回传系统。

第六章 责任与纪律

第二十一条 参与直采平台采购活动的人员应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应主动回避,不得与供应商串通,影响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

第二十二条 采购人对项目资金使用和采购需求的合法性、合规性、有效性负责,不得将学校集中采购的项目拆分,化整为零。

第二十三条 参与直采平台采购活动的供应商通过串通或弄虚作假骗取成交的,成交结果无效;成交供应商擅自将项目转让、拆分转让他人的,招标与采购管理中心有权解除协议。出现上述行为,一经发现,招标与采购管理中心有权将涉事供应商列入黑名单,2年内不允许参加学校采购活动。

第二十四条 参与采购活动的部门或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视情节轻重,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中,“以上”均含本数,“以下”均不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招标与采购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没有规定的,执行本办法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招标与采购管理中心

20251013日